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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函协助连花清瘟委托生产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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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第一版)》中收录了108个中西药产品,连花清瘟适合用于“发热、咽痛、全身痛、舌苔黄”症状,同样适用于这类症...

《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第一版)》中收录了108个中西药产品,连花清瘟适合用于“发热、咽痛、全身痛、舌苔黄”症状,同样适用于这类症状的还有另外22种药品


文 | 郑可书 刘以秦

编辑 | 刘以秦

近日,一则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函商请相关部门,协助推荐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委托生产企业的函文在网络流传。

函文内容包括:近期,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市场供应紧张,为推动增产扩能,缓解供应紧张局面,请你单位协助推荐本地符合相应条件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与以岭药业对接委托生产事宜。我部(工信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生产合规手续,委托生产的产品优先保障你省需求。落款日期为12月10日。

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以岭药业研发的的中成药,为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四至八版推荐用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邓峰称,消费品工业司此举涉嫌行政垄断。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邓峰认为,该函件有三个过错点:

  • 其一,函件的对象为一个特定的、单独的主体,即“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其二,“请你单位协助推荐本地符合相应条件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与“我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生产合规手续”,与药品生产资质规定、法定程序冲突,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符合法定标准的申请人;
  • 其三,“委托生产的产品优先保障你省需求”一点,带有奖励性质,是市场划分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并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判断标准。

该函件落款处,留有消费品工业司张楠、以岭药业杜彦侠两位联系人的电话。12月12日晚,《财经十一人》致电两位,杜彦侠以不对接媒体为由挂断电话;张楠电话的接听者称他外出开会,可于次日上午再致电联系。12月13日,《财经十一人》多次致电,无人接听。

公开资料显示,杜彦侠曾任以岭药业项目部主任、以岭药物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张楠为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发展处副处长。消费品工业司的职责,包括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等。

据经济观察网,工信部一位工作人员及以岭药业一位负责人证实了该文件的真实性。后者称,此举是源于工信部的想法(要求),希望加大产能生产连花清瘟产品。据《南方都市报》,一位以岭药业工作人员确认函件内容属实,并称“正在摸底、选择筛查相关企业协助生产”。

多位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财经十一人》,此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紧急措施,出发点在于满足人民群众对连花清瘟的购买需求。《财经十一人》询问多位不同城市的居民,都表示买不到连花清瘟,类似功能的其它药品也很难买到。上海华山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只有3种针对感冒发烧的药物可售,分别是泰诺、白加黑和感冒灵颗粒。

根据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其中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来看,工信部此举符合其中的“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邓峰提出,相关措施可以实行,但不能仅仅针对单独一家企业。而且,市场上有多款与连花清瘟功效相似的替代性产品,有很多合法、合规的方式,可以解决当前的药品短缺等问题,比如让更多企业生产药品、以岭药业公开授权体系等,无须采用当前的举措。

另一位法律人士也认为,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的做法违反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原则,目前市面上能缓解新冠症状的药品有很多,如果是为了缓解市场供应紧张,应该为多家药企共同提供扶持协助。

人民日报于12月12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第一版)》,其中收录了108个中西药产品。连花清瘟适合用于“发热、咽痛、全身痛、舌苔黄”的症状,同样适用于这类症状的还有另外22种药品。

12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用药指引,其中提到,连花清瘟的可替代药品有很多,类似的中成药还有上百种,提醒市民不需要拘泥于某个单一药品。

此外,函件中写的是“商请”,一位政府工作人员称,一般情况下,“商请”只是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大多时候,部门之间会先讨论商议,大家都同意后再发函,也不排除有个别部门即使收到函依然拒绝配合。

对于此举仅为“商请”、非强制性行为等观点,邓峰认为,发布函件本身即是行政行为,同样应当接受公平竞争审查。目前尚不清楚此函件是否按规进行审查。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02603.SZ)创建于1992年,2011年7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疫情以来,以岭药业业绩向好。2020年,以岭药业营收87.8亿元,同比增长50.8%,归母净利润12.2亿元,同比翻倍。2021年营收101.1亿元,同比增长15.2%;归母净利润13.4亿元,同比增长10.3%。今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营收79.4亿元。

以岭药业2021年报援引米内网数据称,连花清瘟产品在2021上半年公立医疗市场中成药感冒用药销售排名位列第1名,占据43.5%市场份额。

年报援引中康资讯数据称,在零售端感冒用药/清热类市场,连花清瘟产品2017-2021年的市场份额,由2.44% 增至6.63%,其中,2021年受疫情散发、零售端感冒清热用药销售受限等因素影响,市场占有率较上年有所下滑。

2020年1月3日,以岭药业股价为每股8.56元,至今年12月12日,收盘价已达51.75元,公司市值850亿元。

作者为《财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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