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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租房年度监测评价标准出炉 结果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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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

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并设置了“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30分)、“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30分)、“严格监督管理”(20分)、“取得工作成效”(20分),以及“扣分项”5项内容,共19个评分参考,满分100分。

通知中显示,“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一项中包含5个评分参考。其中,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是所有评分参考中分值最高的,达10分。如果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未公布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或“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低于10%(不含)的均不得分,占比10%—20%(不含)得4分,占比20%—30%(不含)得7分,达到30%及以上得10分。

已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本地区“十四五”建设目标数的比例2022、2023、2024、2025年末应分别不低于40%、60%、80%和100%。比例高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及以内的得2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这项内容中包含6个评分参考。其中,在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获得信贷、REITs、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数占需要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低于50%(不含)不得分。

在“严格监督管理”内容中,要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运营管理,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在取得工作成效方面,要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在70%以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在90%以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

值得一提的是,监测评价工作还设置了扣分项。若出现《意见》禁止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情况的,每例扣5分;出现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每次扣5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负面舆情的,每次扣5分。

通知中还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各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自评。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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