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指引。
本次指引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有关的一系列规定: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等。
有两个数字值得关注:35%和40%: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此外,《通知》还指出,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控制薪酬岗位分配级差
进一步向一线员工倾斜
《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薪酬发放制度,做出了明确指引。
一方面,《通知》要求金融企业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
首先,《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员工和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涨幅进行了限制,需要 严格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其次,《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合理控制工资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最后,《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员工的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具体来看,需要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另一方面,《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并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