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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管理,银行擅自拨付预售资金应当负责追回

邰承业 来源:未知

8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购房人根据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房屋缴款通知单》信息,通过关联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POS机刷卡、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收存购房款;按揭银行应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将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检测房屋的预售资金是否已足额缴存,首期款未足额缴存的房屋,将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上述子账户是由监管银行针对每套房屋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分设的、唯一收存对应房屋购房款的银行账户。

在监管职责方面,意见稿提出,各商业银行对其开设监管账户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风险监管,通过对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交易明细、账户余额及冻结、划扣等信息实时推送给住建部门,并对其推送的电子信息真实性负责。

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或转移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督促开发企业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交付责任,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需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开发企业与住建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2022示范文本,见附件),应在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申报,并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经审批通过的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办理变更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