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消息,据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据悉,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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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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