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国华融发布公告,转让华融湘江银行40.53%股权。中国华融(作为出让方)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披露期结束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即由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财信”)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组成的联合体。
6月9日,中国华融与湖南财信和中央汇金签署《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总代价为人民币119.81亿元。其中,湖南财信受让20.53%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60.69亿元;中央汇金受让20.00%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59.12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为中国华融合并重组原湘潭市商业银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岳阳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和衡阳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所设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
湖南财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系湖南省唯一的省级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湖南财信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央汇金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湖南财信和中央汇金受让转让标的后,华融湘江银行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转让后的华融湘江银行继续享有和承担。
自交割日(即湖南财信和中央汇金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且华融湘江银行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湖南财信和中央汇金分别成为持有华融湘江银行20.53%和20%股份的股东。交割后,本次转让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中国华融资本金和一般营运资金。
本次转让完成后,中国华融将不再拥有华融湘江银行任何权益,且华融湘江银行不再为中国华融之附属公司以及不再于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综合入账。中国华融董事会认为,本次转让有助于中国华融坚持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将更多资源和精力集中于不良资产主业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长远利益更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