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的四个原则。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有序收回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
- 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
- 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
- 桌面行情报价工具
“必须强调的是,《办法》的制定并不意味着整个银行业都已经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这实际上是一种预防措施。它旨在应对潜在的未来风险,并允许我们在我们应对这种情况时确实遇到了这种情况。有证据可循。”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弥补不足以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预防
自去年10月以来,监管层已为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做出了许多安排。涉及到已经修订过的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
为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采访时说,修改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共同原因是是为了解决原有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的发展。在实际情况中存在断开连接的问题。
曾刚说,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后暴露的最大监管缺陷是“大而不能倒”现象。不是说它不会倒下,但是不能。“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破产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更大的影响和影响。因此,国家将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拯救大型金融机构。以银行业为例,当大型银行最终面临风险时,为了解决或应对这些风险,国家经常需要使用社会资源,这相当于将其成本社会化;但是,当没有风险时,这些大型银行的利益可归因于银行股东或管理层,因此,在“大破产”模式下,大型银行容易承担过多的风险。”曾刚说。
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