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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笔拆迁补偿款发生冲突,济南古稀老人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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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 刘丹近日,济南长清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两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赡养问题将自己...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 刘丹


近日,济南长清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两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赡养问题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告上法庭。法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早在2021年其子就因为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先一步对父母提起了诉讼。

两位老人婚后共育有三子,小儿子在十二年前因为事故意外离世,成为老两口心中无法愈合的伤痛。二儿子与老人之间感情淡漠,更是因为家庭矛盾产生隔阂。老两口年纪大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大儿子生活,但是,没想到原本平静的生活却被一笔拆迁补偿款打破。

二儿子听说父母的房子拆迁获得2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后,曾直接找到父母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份,甚至一度因为索要不成与父母发生冲突,最终惊动了警方。眼看父母将拆迁补偿款拿到手没有进行分配的意思,二儿子以共有财产分割为由将父母起诉到法院。

两位老人被二儿子诉至法院后,彻底寒心。随后,选择在本该安享晚年的年纪,就赡养问题与儿子对簿公堂。老两口在起诉书中主张由被告也就是自己的二儿子定期支付赡养费,并与大儿子共同承担先前以及今后老人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判决由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每人赡养费各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并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用6000余元。同时,两儿子对父母实际产生的卫生医疗部门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以医疗费相关凭证为准),按照相应比例分摊。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庭审过程中,二儿子作为被告,在承认自身应履行义务的同时,仍一直质问两位老人拆迁补偿款的去向。

承办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天地之性,以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赡养父母容不得讨价还价,更不能以任何利益好处作为附加条件,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刘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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