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法贝蒂红葡萄酒”产品,酒精度4%vol未标示保质期。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孙某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登州街道登州市场内当事人经营的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张某花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登州街道登州市场内当事人经营的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蓬莱区登州凤雷百货批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0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部分产品超出保质期。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5、蓬莱区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甘草杏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芝罘区马某某餐饮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逾期未改案
2020年9月3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芝罘区马某某餐饮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0-12-23
版权声明: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