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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

政策与改革司 来源:政策与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1号

  

  《农村土地谋划权流转治理措施》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1年1月26日

  

  

农村土地谋划权流转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谋划权(以下简称土地谋划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正当权益,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执法及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团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谋划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恒久稳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谋划权。

  第三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不得破孬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情况,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掌握佳流转、集中、规模谋划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历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革新水平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勉励各地建设多种形式的土地谋划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卖力全领土地谋划权流转及流转条约治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依照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谋划权流转及流转条约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谋划权流转及流转条约治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谋划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工具、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谋划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无权以任何方式决议流转承包方的土地谋划权。

  第九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谋划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详细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执法法例掩护土地,克制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克制闲置、荒芜耕地,克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克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长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谋划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存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隶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赔偿。详细赔偿措施可在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接纳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切合有关执法和国家政策划定的方式流转土地谋划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门或者全部土地谋划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谋划。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门或者全部土地谋划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互助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谋划。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接纳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谋划权部门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稳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稳定。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谋划权入股公司生长农业工业化谋划的,可以接纳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条约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谋划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条约,并向发包方存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凌驾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条约。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谋划权的,流转条约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一般包罗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品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条约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惩罚;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赔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排除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一连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孬土地生态情况;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排除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情况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治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谋划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谋划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使用土地谋划权融资担保的,应当管理存案,并陈诉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应当向告竣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花样的流转条约,并指导签订。流转条约中有违反执法法例的,应当实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应当建设土地谋划权流转台账,实时准确纪录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应当对土地谋划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条约等举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勉励各地建设土地谋划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生意业务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设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谋划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公布、条约签订、生意业务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治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应当根据统一尺度和技术规范建设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网签制度,提升土地谋划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治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事情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谋划权流转的指导和治理事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勉励受让方生长粮食生产;勉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罗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生长适合企业化谋划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应当凭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生长适度规模谋划,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谋划权,依法建设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法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举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团体土地等团体资源的,应当根据法定法式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集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团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根据分级审查审核划定,划分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谋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谋划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计划等相关质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谋划能力,以及谋划项目是否切合粮食生产等工业计划等举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谋划权流转条约。未按划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谋划权流转运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设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谋划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增强事中事后羁系,实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勉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谋划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生意业务市场公然生意业务。

  对整村(组)土地谋划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谋划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勉励保险机构为土地谋划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谋划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治理用度。收取治理用度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治理用度应当纳入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政治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本措施,联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谋划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谋划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举行调整。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整或者协商、调整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团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措施所称农村土地谋划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谋划权部门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谋划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挂号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谋划权,其流转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谋划权流转治理措施》(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