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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情况部 市场羁系总局

科技教育司 来源:科技教育司

  《农用薄膜治理措施》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集会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情况部、市场羁系总局同意,现予宣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生态情况部部长黄润秋

   市场羁系总局局长 肖亚庆

  

   2020年7月3日

  

农用薄膜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增强农用薄膜监视治理,掩护和改善农业生态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执法、行政法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笼罩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接纳、再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卖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推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农用薄膜使用、接纳监视治理事情,指导农用薄膜接纳使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卖力农用薄膜生产指导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羁系部门卖力农用薄膜产物质量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农用薄膜接纳、再使用历程情况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六条克制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克制或者不切合强制性国家尺度的农用薄膜。勉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尺度,确保产物质量。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物追溯和市场羁系。

  第九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设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载制度,如实记载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物质量磨练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载应当至少生存两年。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物应当依法附具产物质量磨练及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及格证显着位置标注“使用后请接纳使用,淘汰情况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及格证显着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检验农用薄膜产物的包装、标签、质量磨练及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到达强制性国家尺度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设销售台账,如实记载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生存两年。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根据产物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互助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设农用薄膜使用记载,如实记载使用时间、所在、工具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载应当至少生存两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笼罩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勉励农用薄膜笼罩替代技术和产物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接纳和再使用

  第十四条 农用薄膜接纳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到场的原则,各地要接纳措施,勉励、支持单元和小我私家接纳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接纳网点或接纳事情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接纳网点、废旧农用薄膜接纳再使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互助,接纳多种方式,建设健全农用薄膜接纳使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接纳、处置惩罚和再使用。

  第十七条农用薄膜接纳网点和接纳再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建设接纳台账,如实记载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接纳时间等内容。接纳台账应当至少生存两年。

  第十八条 勉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接纳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使用。

   第十九条 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使用企业根据划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第二十条农用薄膜接纳再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做佳接纳再使用厂区和周边情况的情况掩护事情,制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农用薄膜市场羁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羁系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切合强制性国家尺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等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载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切合强制性国家尺度,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到场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根据划定接纳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划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