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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75号建议的答复

渔业渔政管理局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办议〔2021〕335号

孙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初级冷冻水产品标注保质期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水产品标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并保存相关凭证。2016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并鼓励农产品市场销售者采取附加标签、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于按规定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有须标明保质期的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则对市场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作出了“鼓励农产品市场销售者采取附加标签等方式标明最佳食用期”等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水产品标签有关事项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关于加强科学研究

  一是推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针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过敏原等重要安全危害因子致病机理、残留规律及消除能力等方面开展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积累了相关科研数据和研究成果,为有关标准制修订和行政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制定出台有关冷冻水产品标准。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制修订了多项涉及水产品兽药残留、保鲜贮藏条件及运输要求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冻鱼》《冻虾》《冷冻鱼糜》《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等标准。

  三、关于加强抽检监测

  一是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包括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严格全程监管,积极推动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抽检监测。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对水产品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重点是水产品中重金属污染、兽药残留等项目。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信息,并督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防控不合格食品风险。

  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产地和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的重要指示精神,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和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下一步,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继续加强制度设计,引导有关科研机构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指导地方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38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