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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51号建议的答复

渔业渔政管理局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51号建议的答复

兰平勇等1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开远洋渔船船舶参数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远洋渔船船型标准化管理政策

  (一)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的制定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全面提升我远洋渔业装备水平,逐步实现远洋渔船的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在调研我国主流远洋渔船船型基础上,通过筛选优秀船型,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船型,并综合考虑渔船作业环境、入渔国政府有关规定及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相关要求,我部于2015年和2017年先后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以下简称“参数系列表”)。2018年,针对远洋渔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部在充分征求远洋渔业企业、专家和协会意见基础上,又对参数系列表进行了全面修订。目前的参数系列表中,每种类型渔船均有不同档位的船型,每个型号除主机总功率这个参数设置了“功率上限”外,其余参数都提供了一定的选择范围,以满足国内外对渔船安全、环保、经济、节能、适居等方面的要求。

  (二)远洋渔船船型标准化管理的配套措施。目前,参数系列表列出了七种常见的远洋渔船作业类型,企业如果要建造这七种渔船,则应符合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要求;如果建造的是其他作业类型渔船,则不受参数系列表约束; 如果入渔国政府对渔船有具体规定,企业可按照入渔国要求进行建造。列入参数系列表的渔船如需更新建造,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更新后的渔船参数,但为避免企业盲目扩大捕捞能力,促进远洋渔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满足有关国际公约履约需要,我部进一步发文明确了更新建造远洋渔船的参数调整原则,即如果企业确因特殊需要更新建造上调超过一档的渔船,可采取合并建造的方式,或申请组织专题论证。

  二、关于远洋渔船标准化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部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远洋渔船管理、研发设计、建造、检验以及高校和远洋渔业企业等单位代表,就远洋渔船标准化管理政策进行了专题研讨。大家普遍认为,远洋渔船标准化管理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效果良好,对我国远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该政策已成为渔业部门科学规范管理远洋渔船的重要依据,是当前最适合推进我国远洋渔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二是为我国远洋渔船提升国际履约能力,以及渔业企业选择安全、环保、经济、节能的高标准、高技术船型提供了技术支持;三是有利于渔业企业进行规模化编队生产,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以及统筹经营管理,统一配备渔船设施设备,节省经营成本。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政策

  当前,我远洋渔业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进一步实施远洋渔船标准化管理,推动远洋渔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国际履约能力和水平,是我远洋渔业的必然选择。但我部也注意到,现有的参数系列表确实存在更新进度较慢、参数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需求等问题。下一步,为更好地匹配远洋渔船技术水平,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我部将根据我远洋渔业的总体部署,以及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新政策新规定,尽快发文更新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及配套管理要求,并再次明确更新建造入渔其他国家远洋渔船的,只须符合入渔国的管理规定,不受参数系列表限制,也不需申请专题论证。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92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