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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58号建议的答复

渔业渔政管理局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涉海渔船管控力度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涉渔“三无”船舶治理纳入渔业法管理。渔业法修订草案继续坚持严格的渔船审批条件及程序,明确要求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办理渔业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禁止相关单位和个人为未依法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制修造渔业船舶,禁止未依法取得船名号、渔业船舶证书及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生产及相关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以及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配套服务。对违反以上条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实施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违法所得、罚款以及没收拆解非法船舶、吊销相关证照等。

二、关于在渔业法中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加重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渔业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渔业渔政、海警、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管职责,专款规定了海警机构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丰富了行政处罚类型,补充完善了可对相关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适用标准等更为具体的细节问题,我部将在与渔业法配套的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解决。

渔业法修订草案已于2020年2月上报国务院审定。下一步,我部将与司法部、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并与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按要求继续完善渔业法修订草案,争取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97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