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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渔业渔政管理局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实行一次性“愿减尽减”

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减船转产工作,自2002年首次采取国家赎买功率指标的办法推动渔民减船转产以来,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系统,减船转产工作稳步推进,现已成为沿海老百姓自愿退出捕捞业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该政策实施已近二十年,从老百姓对政策的熟悉程度,到各地的运作方式均较成熟,为此,经国务院同意,“十四五”期间继续支持减船转产,并将减船转产项目纳入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相关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关于将压减的国内渔船指标用于新建远洋渔船

远洋渔船和国内渔船采取的是两套不同的管理政策体系。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实行“双控”制度,即国家根据渔业资源量与可捕量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各省(区、市)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并通过减船转产推动渔船压减,压减后的指标将由国家予以收回。而我国远洋渔业主要是根据国际渔业资源状况、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以及国家外交需要确定发展方针。“十三五”以来,我部全面调整远洋渔业发展思路,严控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规模,将远洋渔业发展主要由数量扩张调整到严格控制规模、强化规范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上来,除非淘汰现有远洋渔船,原则上不允许新增远洋渔船。

三、关于在威海市开展渔船减船转产试点

您提出的在威海市开展减船转产试点的建议,符合威海市目前渔船管控、资源养护、渔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需求,我部和山东省将积极予以支持。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减船转产相关工作,山东省也将在做好渔船管控的前提下,根据“十四五”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要求,组织本省相关单位与威海市一道,对在威海开展减船转产试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提出减船转产试点的可行性方案。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