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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8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 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9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同时,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

二、关于完善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我部高度重视宅基地立法工作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红线、底线和鼓励的方向;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责和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2020,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自然资源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 文件的出台,推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宅基地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开展宅基地管理立法基础研究,推动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三、关于宅基地抵押

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各试点地区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交易流转平台搭建、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306亿元,同比增长41.6%,累计发放575亿元。2020年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试点地区组织实施。

下一步,我部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创新“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积极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求各地以县或地市为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性文件,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202011月,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提供指导。20214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新一轮立法研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立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成员权利、成员救济等内容进行规范,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