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付乐 冉学东 北京报道
银保监会11月30日公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
12月1日,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加快补齐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于推动银保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防范潜在风险,推动银保机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也会表示,《办法》发布后,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办法》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具体来看,新版《办法》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其中,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可以说,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进一步满足了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模式也不断创新。今年11月,河南省农信社改革方案已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将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早在4月,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挂牌成立,标志着新一轮农信社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创新的服务模式,适配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是发展乡村金融的基础。
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近年来,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部分风险,归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业内普遍认为,有效的外部监管对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从此次修订内容来看,主要是涉及扩大评估机构范围,优化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等。”周茂华表示,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业务创新活跃,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跟上形势,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做到监管无死角。整体来看,将金融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部分情况可直接评定为E级
除了扩展评估对象,《办法》对评估机制也进行了优化。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在评估指标方面,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办法》还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从评估总分与等级对应关系来看,《办法》提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其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
周茂华表示,《办法》简化监管指标,优化指标权重,通过优化评估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有助于对部分风险机构进行早期干预和处置,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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