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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调整还是“误读”?交行公告引发争议后删除,究竟是何原因

孟光明 来源:未知

8月1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人按揭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调整公告,并表示自11月1日起施行,迅速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8月2日晚间,交通银行网站已经删除了这份公告。

那么,在引发争议的这份公告背后,是银行收费标准趋严还是市场“误读”?在贷款利率持续下行背景下,购房者应不应该提前还贷?

是收费调整还是“误读”

具体来看,交通银行发布的《关于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调整的公告》(下称“公告”)显示:

调整后,个人按揭类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厂房贷款)及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不过,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

调整之前,交通银行的收费标准为:

一、部分提前还款补偿金。每年可免收补偿金进行部分提前还款一次,从第二次开始,收取部分提前还款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当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

二、全部提前还款补偿金(只适用于普通贷款,不适用于循环贷款)。对下列全部提前还款情况收取当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一)贷款期限2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1年内全部提前还款;(二)贷款期限5年以上,3年内全部提前还款。

从市场反馈来看,多数购房者认为,这或许意味着“银行并不欢迎提前还贷”,并预计调整后相关收费标准或将趋严。另外还有人担心,交通银行“率先调整”后,可能引起其他银行跟风效仿。

不过,《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知情人士处获悉,这其实是一次“误读”。“实际上,公告只是将过去收费标准中的分项要求合并为一项要求,但贷款合同本身并没有与此前发生过任何改变,换言之,收取补偿金需要根据贷款合同来进行,而合同未发生改变,即相关收费的标准也无变化”。

多数银行未执行提前还款收费

据上述人士透露,公告的实质在于“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

“公告中指出在上述前提条件下,对提前偿还本金的消费者提出了要求付补偿金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目前对消费者并没有真正执行收取补偿金的政策。”业内知情人士表示。

交行信贷业务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是全国统一规范的政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前,上海地区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变化,贷款发放满1年后,部分提前还款免收补偿金。”

据记者观察,当前银行较少存在提前还款要求缴补偿金的现象。某股份制银行分析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收取此类“违约金”在国际银行业务中是通行做法,只不过在我们的信贷环境下,虽然合同明文规定,但多数银行均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