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银保监会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应当持续满足《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四是资本管理要求;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在资本监管要求方面,《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根据《办法》,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方面,《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以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报告指出,《办法》中,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经批准以特殊目的持有的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未来,监管部门或将进一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AMC)与AIC开展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
在杠杆率监管要求方面,《办法》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则不得低于6%。兴业研究公司报告认为,在资本充足率上,相较于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需要保存2.5%的储备资本。在杠杆率上,不同于银行不低于4%的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杠杆率不得低于6%。
在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方面,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针对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就监管部门职能,《办法》明确监管部门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三项监管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