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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每月报送银行流水

汪伟晔 来源:未知

6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做好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的通知

豫金监〔2022〕111号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为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取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设立批复未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督促其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二、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本行业的经营规则,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业务或活动,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业务开展情况等经营信息。

三、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相关制度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备。经营期间发生可能会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情况的,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损失;新设机构或其股东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新设机构或其股东涉及重大待决诉讼、仲裁;新设机构或其股东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新设机构住所临时变更或者高管大量辞职等,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本机构股东、高管、住所等有无变化的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