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因违规向小微企业转嫁保险成本,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流入第三方存管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6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1年12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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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