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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央行与银监会

王承恩 来源:证券日报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生效。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并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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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德意志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高级合规官,并获得国际认证的反洗钱专家(CAMS)的汪灵罡对记者说:“商业银行服务于庞大的客户群,其发展水平和各个机构和地区的风险意识在不同程度上,无论是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还是金融市场业务,从理论上讲,银行的每项业务都可能成为洗钱的渠道。在短期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管理水平有了飞跃和质变,难度不低。”

义务主体扩展

具体而言,适用《办法》的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办法》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外汇业务的机构、基金销售人员、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业务应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