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改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监管框架并促进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以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的预防预警和处置问责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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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要求,并将其用作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进行额外监管的重要工具,这将有助于银行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入选银行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回应
“《附加监管规定》的颁布对完善国内系统性银行监管框架,实施系统性银行监管,促进系统性银行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说。
《附加监管规定》对选定的银行施加了额外的资本要求,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中的第一至第五类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标准。“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相邻两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相差0.25%,且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有助于国内银行在确保经营安全的同时有效用好资本,提高稳健经营水平。”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已被纳入全球重要的银行监管体系。因此,《附加监管规定》中对追加资本的要求基本上不会给他们带来追加资本的要求,但是对于其余选定的银行而言,对追加资本要求的压力将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