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棕榈油期权并列为境内特定品种的请示》(大商所发〔2020〕534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同意你所组织开展棕榈油期权交易,棕榈油期权确定为境内特定品种。请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确保棕榈油期权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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