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休息时,被车碾压身亡,车主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11月4日,媒体从张海巨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日前,汤阴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本案自发生以来,争议焦点就围绕车主是否应当预见到车库通道有人休息展开,预见可能性是决定车主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如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应当预见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是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要求。但刑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理由是车主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而公众和被告人家属觉得冤,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车库通道不应该也不会有人躺着睡觉。这符合生活经验,一般来说,可能有人会为了图方便,在车库通道边缘行走,但显然很少有人在那个位置睡觉。事实上,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也是判断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依据。
目前,一般而言,判断预见可能性主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知能水平,从行为人的年龄、社会阅历、技术熟练程度等条件出发,本案中,媒体报道曾披露了一个细节,张海巨的这条路线开车走了两年多。这也属于判断知能水平的一个依据。二是结合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判断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就本案而言,可能包括车道的坡度,车身的高度,光线的明暗等等。总之,一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说明其在现有证据下,认定了此事属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预见、无法预见。同时,一审法院不因损害结果影响裁判,从在案事实和证据出发作出无罪认定,亦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本案刚刚宣判,不排除后续有上诉或抗诉,甚至因为出现其他证据二审改判的情形。但从一审判决与舆论热议来看,该案的公共价值在于,公众自身对行为的安全性应该具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就拿本案来说,在地下车库通道处睡觉也许是因为凉快,但应该对危险有足够认识。类似案例还有在野生动物园下车与猛兽拍照,在大货车的视野盲区处睡觉等等,一个想当然就很有可能使自己身处危险中,酿成悲剧。更进一步,可以思考的是,清洁工在地下车库的车道处休息,也反映了用人单位对一线劳动者的关怀欠缺。如果有一个休息室,或是腾出闲置空间为清洁工提供短暂休息的地方,大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事发生。
总得来说,本案令人遗憾,逝者因为疏忽大意失去了生命,而司机张海巨因此被羁押了365天。也许正如张海巨亲属说的那样:“对于死者一家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悲剧;但对于我们一家而言,同样是一个悲剧,整个家庭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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