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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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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称,自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对《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称,自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对《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为进一步解决好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履职难等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决议事项、议事规则、表决权计算和表决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财产、委员职责、换届等内容。实践过程中,结合“12345”热线热点问题、信访难点问题及群众较为关注的重点问题,多次就产权车位面积是否计入表决面积等问题开展专题研讨,积极听取基层不同单位反馈。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指导规则》共四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指导监督。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业主组织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决议效力以及职责分工等。对业主大会成立、召开、运行等阶段加以规范。规定筹备组的组成、运作、职责,规范业主大会成立、表决内容、表决权计算等。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履职等加以规范。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方式,规范会议召开、工作机制、工作档案建立和保管等。还规定了建立业主委员会培训制度等。

《指导规则》中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筹集;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执法机关开展物业管理执法工作;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行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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