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对公账户进行记账、分账等转移资金行为,增加司法机关追查、冻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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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的“小九九”
2021年5月,许某成立了一家代理记账公司,并在日常业务往来中结识了夏某。“我最近在做一些项目工程,开发票上遇到了麻烦,你有没有途径可以帮忙?”在一次交谈中,夏某言语暗询许某是否有渠道帮忙开发票避税。
原来根据政策规定,一家公司一年开出去的发票总额不超过500万时按照1%征税,超过500万则超额部分按照13%征税。由于税收差距大,一些妄图避税的人通过把发票分解到多个公司开具,以此方式逃避超额部分的税收,而常年做代理记账业务的许某自然也明白这套运作方式。
“办法我自然是有的,但这个事情有风险,我要收点费用……”许某经与夏某商议,约定徐某每帮忙成功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就能拿到好处费1万元,注册法人的“劳务费”由夏某承担,许某则利用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开具发票,以此避税。
赚取差价的“中间商”
2020年4月,一通电话打破了李某平静的生活。来电者正是苦愁拉人办理对公账户的许某,想请人脉颇广的李某帮忙收购对公账户来赚钱。
“有个来钱快的活,只要拉来人配合办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就有五六千的报酬。”只要拉个人就能轻松赚钱?这种“好事”让李某心动不已!许某承诺,李某每收购一套对公账户,可获得5000元的提成。
“想创业但自己办不出营业执照”“配合办个空壳公司给上家就能拿报酬而且保证注册后一年内就注销”……在这些令人心动的话术下,李某先后介绍带领20余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以每套5000元至6000不等的价格进行收购,而许某自己则会从夏某处拿到“中介费”。至于卖出的对公账户最终由谁使用、怎么使用,李某并不清楚。
犯罪链条一网打尽
2021年10月,公安金山分局在断卡行动核查中发现许某等人有买卖对公账户的嫌疑,遂将几人传唤至所,至此案发。经查,夏某为少缴税款与许某预谋,向他人收购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税务发票,后由许某通过李某及本人招募他人,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全套对公账户(包含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税务发票)50余套出售给夏某。其中,许某累计获利约10万元,李某获利2万元。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许某、夏某、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支持指控,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对公账户的设立,本意是满足公司企业的经营需要和税务要求,为日常业务开展和资金结算提供便利,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由于虚假注册和不规范使用的现象存在,对公账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成了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可能给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将受到严厉的惩戒措施。广大市民应增强法治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拒绝参与买卖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积极向有关单位举报线索,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通讯员 张媛媛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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